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3日讯 3月22日,泰山景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寻衅滋事行为人,该行为人面对泰山森林防火严峻形势,作出违法行为公开挑衅法律法规。

3月14日晚,刘某某、周某某、晁某某三人相约爬泰山,行至检票口附近,当看到景区悬挂的“进入林区勿带火 违反规定尝苦果”的宣传横幅时,刘某某临时起意挑衅泰山防火宣传,用手机拍摄并念出条幅内容,又将同伴故意在横幅前吸烟视频发至视频平台取乐,造成了极坏社会影响,同时给泰山防火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资料图)

案发后,景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赴外地依法传唤嫌疑人,刘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错误,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将周某某、晁某某违规吸烟线索移交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相关法律链接: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泰山景区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划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泰山景区管委会和森林防火区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驻地单位应当根据泰山景区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防火制度,加强重点防火场所的监督管理,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监控地带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张天成 通讯员 孙楠 泰安报道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