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资料图)

当下,一些劳动者为追求更加满意的工作而满怀激情选择跳槽,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风险。如果遇到不守诚信的单位,可能会被单位“放鸽子”,不仅无法入职,还可能因跳槽离职而进入焦虑的待业期。那么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形,待业期间的损失是否可以向新单位索赔呢?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件。

罗某原为某公司经理,后通过招聘网站向一家物流公司投递简历,欲跳槽到该公司。

罗某在原单位就职期间,该物流公司与罗某就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并参加了公司面试,后该公司向罗某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罗某的工作部门与职位,约定罗某月薪为8000元,并告知罗某于2022年1月12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入职等具体事宜。

随后,罗某向原单位提出离职,进行体检,准备材料,完成了物流公司入职所需手续。后该公司又告知罗某其入职审批领导暂未同意,需要延缓入职,罗某遂就入职时间多次与该公司沟通询问,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未明确罗某入职时间,并告知罗某做好其他打算。

至此,罗某无法入职,且失去原单位工作,造成罗某近三个月待业期。罗某认为,该公司在明确约定入职后,又单方面违约,导致其失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院审查了罗某与该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录用通知书等证据,认为该公司与罗某就入职时间、地点、薪酬等事项均明确沟通确认,表明该公司希望与罗某建立劳动关系,足以使罗某对该公司产生合理信赖,罗某也配合公司完成了一系列入职手续。

但公司最终却无故拖延入职时间,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罗某失业,造成罗某信赖利益损失,法院认为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未履行合理的通知、保护、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故法院结合罗某原单位收入、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月薪等情况,判决该公司赔偿罗某待业期间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作为劳动者,因故选择跳槽是常情所在,但务必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因薪资、单位性质等陷入求职陷阱,导致进入失业空窗期,同时遇到类似情形时,劳动者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用人单位,要深知“人无信不立”,在招聘时务必遵循诚信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发展,审慎与劳动者洽谈工作事宜,不可盲目承诺,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与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会损害公司形象,导致公司在招聘市场中陷入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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